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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职工生育津贴须知

[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5528    更新时间:2014/12/18    责任编辑:社工部 ]

   一、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并继续缴费;参保人生育(含住院分娩、中止妊娠和计划生育手术,下同)前6个月直至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时均处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状态。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时间不予累计计算为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

     2.已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备案登记。

     3.用人单位为非财政全额拨款。

     4.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二、生育津贴发放的标准及程序:

    (一)计发基数: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以参保人生育假期开始之日时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每天的计发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

    (二)生育假期的计算天数:

    1、产假: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满4个月流产的,42天;分娩假期,98天;剖宫产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增加15天;大于23周岁生育的增加1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明的增加35天;看护假10天(男方需办理独生子女证)。

     2、计划生育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结扎输卵管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

国家和省对前款规定的生育假期作出新规定的,生育津贴的计算天数相应调整。

     申领期限:

用人单位(包括灵活就业和退休人员)在达到本通知规定的享受生育津贴条件时,在职工生育结束后一年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参保人享受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发放生育假期间工资的,参保人可以在生育结束后一年内,凭相应证明和材料直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四) 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申请时。一是用人单位开具的书面委托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二是享受生育津贴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明或流产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属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提供相应的手术证明材料,属独生子女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三是单位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四是单位支付参保人生育假期的工资凭证。

      2、个人申请时。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或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由个人申请。一是参保人本人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特殊情况需由配偶申请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二是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明或流产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属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提供相应的手术证明材料,属独生子女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三是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津贴发放:

参保人所在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额发放参保人生育假期间的工资(含各类津补贴)。生育津贴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发放给参保人;生育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本人工资如实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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