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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惠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实施办

[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483    更新时间:2019/5/6    责任编辑:办公室 ]

     第一条  为奖励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夫妻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实行优待的奖励政策。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具有惠州市户籍,2016年1月1日前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该子女未满18周岁;

(二)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自其奖励申请审核确认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之前的奖励金与独生子女保健费作为同一项目发放。

第五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按每对夫妻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六条  发放责任

(一)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职人员的,奖励金由夫妻各自所在单位负担;    

(二)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属以上第(一)项规定的在职人员、另一方是农村居民或无单位城镇居民的,奖励金由第(一)项规定的单位一方全部负担;

(三) 其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发放。

第七条  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奖励资格,依法收回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奖励金。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二)户口迁出惠州市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冒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第八条  奖励金的申请、审核及发放。

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职人员的,按现行办法申请、审核及发放。

其他独生子女父母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当场签署《惠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承诺书》,填写一式三份的《惠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一)初审。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初审,并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10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重新公布的,可延长10日。公示结束后,村(居)委会应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及有关资料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二)审核。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于每月20日前将符合奖励条件对象的《申请表》和《惠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县(区)卫生健康部门。

(三)确认。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每月对乡镇(街道)已审核的对象名单进行确认。并将确认后的各乡镇(街道)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申请表》和《登记表》返还给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四)发放。奖励金由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发放,发放办法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第九条  奖励资金来源

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职人员的,奖励金由所在单位承担。

其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市、县(区)财政按比例承担,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承担比例为:大亚湾开发区,市承担20%、开发区承担80%;惠城区、惠阳区和仲恺高新区,市承担40%、区(高新区)承担60%;惠东县、博罗县,市承担60%、县承担40%;龙门县,市承担80%、县承担20%。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职责

(一)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资金保障工作,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二)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在每年8月15日前将下年度的奖励人数进行摸底调查,并于每年9月15日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卫生健康部门。

(三)奖励专项资金由县(区)卫生健康部门专账专款管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如有发生,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结余奖励资金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12月1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期间的奖励申请办理和奖励金发放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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