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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办理转院手续的通知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6843


惠市社保[2013]32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转诊(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惠市人社[2010]318号),为进一步规范就医程序,加强转 院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转往本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在社保经办机构指定医院办理《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请审批表》(以下称《转院审批表》)。

    (一)惠州市具有办理转院资格的定点医院: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惠州市中医院。

    (二)惠州市具有办理本院住院病人转院资格的定点医院:惠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惠州市第一妇幼保健院、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惠州市中信医院。

    (三)各县区具有办理转院资格的定点医院:博罗县人民医院、博罗县中医院、惠阳区人民医院、惠阳三和医院、惠东县人民医院、惠东县中医院、龙门县人民医院、大亚湾区人民医院、中大惠亚医院。

    (四)各县区具有办理本院住院病人转院资格的定点医院:博罗县妇幼保健院、惠阳区中医院、惠阳区妇幼保健院、惠东县妇幼保健院、龙门县妇幼保健院。

    二、转诊转院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凡转出的病人,各医疗机构医保办应认真登记,转院登记本保存三年,以备查验。

    三、转院只能先择一间医院,如属病情需要再转其他医院的,必须有前一间医院的转院证明。转往本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院的,转院手续30天有效,特殊情况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恶性肿瘤患者,在治疗周期的只需办理一次转院手续);超过6个月的,需重新办理转院手续,否则按自行转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保人因病转往我市已联网结算广州定点医院住院,办理入院手续时必须出示身份证、《转院申请审批表》或《异地就医登记表》等有关资料,出院时直接在医院按规定结算,无须返回参保地社保部门报销,社保部门不再另行受理参保人在已联网结算医院的住院报销业务。

    五、参保人已办理转院手续,为保证能享受按转院标准报销住院费用,应办理入院手续当天,及时将《转院审批表》提供入院登记处,出院时在医院按转院标准即时结算住院费用。如因未提供《转院审批表》给医院而造成按自行转院报销的,由参保人自付,社保部门不另行受理此类报销业务。

    六、参保人办理转院手续后,因病情需要需多次使用该《转院审批表》的,要保留好复印件,以便每一次办理入院手续时及时提供。

    七、参保人在办理《转院审批表》时,定点医院要履行谨慎告知的义务。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