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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易采购工作的通知

[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5215    更新时间:2014/5/27    责任编辑:办公室 ]

粤卫函〔2014〕43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各医院:
    按照广东省药品交易制度改革工作整体部署,我省基本药物第三方电子平台交易已完成两轮竞价,并进入平稳运行阶段。为深入推进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经省药品交易制度改革专责工作小组会议研究,我省基本药物原阳光采购平台将于2014年5月初关闭,所有基本药物将在第三方药品交易平台采购。为顺利实施交易新旧系统交换,保障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抓紧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及报量
    从2014年4月进行基本药物竞价交易开始,医疗机构药品报量时间固定为每月15日至25日,省药品交易中心不再另行发布医疗机构药品报量通知。根据量价挂钩,以量降价原则,新平台不设置追加功能。为保障药品的有序供应,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各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机构需采购基本药物的遴选及报量工作,填报的数量和采购期限要符合实际,并应在原采购量完成前提早3个月重新填报新的采购量再次进行网上交易,每轮交易所需品种均需重新报量。要尽可能选择合理、常用的剂型和规格,并严格控制独家品种(包括独家剂型、规格)的数量,我委将结合阳光用药检查,对医疗机构药品的合理使用情况进行考核。
    二、及时签订并严格履行合同
    从2014年4月进行基本药物竟价交易开始,三方交易合同的签订时间为全部交易结果公示后10天内,省药品交易中心不再另行发布合同签订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及时与报量品种的中标生产及配送企业签订三方交易合同及廉洁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对填报的数量应在使用期限内采购完;合同签订后如无质量问题等特殊原因,医疗机构不得随意退货、中止或追加合同。我委将定期通报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
    三、认真做好药款结算工作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按时支付基本药物药款,落实好药品交易的药款结算工作,保证我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监督管理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药品交易中心统一受理药品交易中不按规定签订合同、不供货、不足量供货及其他违反交易办法行为的投诉。请各有关单位对不签订合同、不供货及其他违反交易办法行为进行投诉,省卫生计生委将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并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广东省药品交易相关办法要求,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药品交易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药品交易工作的监管体制,规范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和合同的履行,认真协调解决药品交易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收集梳理医疗机构对新平台运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纸质盖章件和电子件的形式报我委。
联系人:张慧丹,联系电话(含传真):020-83848848,电子邮箱:394926835@qq.com

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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