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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基本医疗保险眼科住院费用结算的通知

[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6173    更新时间:2014/7/16    责任编辑:办公室 ]
    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74号)和惠府办[201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实际和卫生部2011年版临床路径及《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诊疗常规》和《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眼科住院费用结算,通知如下:

   一、对于眼科翼状胬肉切除术、翼状胬肉切除+角膜移植术及白内障手术,患者因患上述两类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和晶体费用,按医院级别和结算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别支付,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二、住院治疗过程中,参保人员主动要求入住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病房的床位费及与本次住院疾病无关的检查、检查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及供体角膜片和超出规定标准的晶体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开展此类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实施过程要严格按临床路径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常规》的标准规范操作,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少医疗服务或分解服务项目。所用自费项目和超过规定的晶体费用均应如实向患者(或家属)说明并签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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