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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确认标准、待遇标准表及提供资料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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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确认标准、待遇标准表及提供资料明细表

分类 序号 病种名称 诊断标准 条件 提供资料明细表 待遇标准 时限 备注
限额 报销比例
职工 居民 续办
一类 1 儿童白血病 1.有贫血、出血、发热与感染等表现; 符合第4项,或有1-3项。 1.第一次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确诊、疾病诊断证明及出院小结;
2.血常规结果+骨髓报告(骨髓涂片原始加早幼稚细胞的例≥25%)。
4000 95% 55% 长期享受
2.有肝、脾、淋巴结肿大或绿色瘤等浸润表现;
3.血常规异常;
4.骨髓涂片原始加幼稚细胞的比例≥25%。
2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1.骨髓涂片检查诊断“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至少符合第1、2或第1、3项。 检查报告及就医治疗出院小结、入院记录、骨髓检查报告、基因检测报告单(BCR-abl融合基因定量及定性检查阳性)。(盖章)。 4000 95% 55% 长期享受
2.染色体核型分析:t(9;22)(q34;q11);
3.Fish检查证实存在BCR-abl融合基因。
3 再生障碍性贫血 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入院记录、血常规(提示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计数结果(提示网织红细胞减少)、骨髓涂片结果或骨髓活检结果(提示骨髓至少1个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骨髓小粒非造血细胞增多)。(盖章)。 95% 55% 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 凭原批复函。
4 系统性红斑狼疮 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入院记录、ANA谱或风湿三项(提示抗核抗体阳性、狼疮细胞阳性或抗dsDNA或抗SM抗体阳性)、免疫五项。(盖章)。 4000 95% 55% 长期享受
5 艾滋病 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入院记录或门诊病历资料,确诊报告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盖章)。 4000 95% 55% 长期享受 原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6 脑梗死 1.有突然发病的病史。 第3项必须具备。如果CT或MRI诊断腔隙性脑梗死,必须有第2项。 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入院记录或门诊病历(盖章),应包括症状、体征的记录,头颅CT或MRI、颈动脉彩超、TCD等。(盖章)。 4000 95% 55% 长期享受
2.经头颅CT或MRI诊断脑梗死。
3.有中枢神经系统局灶受损的症状和体征(如失语、吞咽障碍、偏瘫、偏身感觉障碍、共济失调等),且与相应的脑血管支配区的缺血导致的损害相符合。
7 冠心病 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1、出院小结、入院记录、异常心电图;
2、冠脉造影检查结果(提示冠脉造影显示冠状动脉主支(LM/LAD/LCX/RCA)狭窄≥50%);
3、心脏搭桥术或支架植入术后患者需提供手术记录。
至少符合第2项或第3项(盖章)。
4000 95% 55% 长期享受
8 慢性活动性肝炎(不含丙型肝炎) 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1、近一年来出院小结、入院记录或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资料;
2、HBV-DNA(阳性);
3、两次肝功能异常检查结果或者超声肝硬度检测、病理报告有明显肝纤维化(F2-3以上)。(盖章)。(3点均需符合)
4000 95% 55% 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 凭原批复函。
一类 9 甲状腺功能亢进性心脏病 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标准: 同诊断标准。第1项中两项全部符合,同时,第2项中至少有一项。 1、住院或门诊确诊资料。
2.提供心律失常或心房纤颤心电图检查资料。
3.两次以上甲状腺功能检查结果。
4、心脏超声检查阳性结果(包括心脏扩大、心功能异常等)。
4000 95% 55% 长期享受
1.符合甲亢的诊断标准。
 (1)具有多年甲状腺机能亢进病史。
 (2)在甲状腺机能亢进得到有效控制后扔然存在难治心律失常、心房纤颤及心脏扩大等症状,需长期药物治疗。
2.有:(1)心脏扩大(2)心房颤动(3)心力衰竭中的任何一项诊断结论。
10 肝硬化失代偿期 1.有肝硬化的并发症。出现腹水,肝性脑病,感染,肝 肾综合征或门静脉高压症引起的食管胃底静脉曲张或破裂出血、脾功能亢进等。 符合1、2项标准中任一项,且同时符合第3项标准的。 出院小结、入院记录或门诊病历资料,如肝功能检查以及B超或CT检查。 4000 95% 55% 长期享受
2.有明显肝功能异常及失代偿征象。血清白蛋白 <35g/L, A/Gvl.O,胆红素>35umol/L,血清 AST 和/或 ALT 升 高,凝血酶原活动度<60%。
3.B超、CT或MR检查显示肝脏有肝硬化的声像。
11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1.脑血管疾病病史; 2项全部符合。 1、提供有后遗症初次出院小结、入院记录资料及急性期6个月后的仍有后遗症表现的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资料(盖章)
2、脑血管意外的头颅CT/MRI
4000 95% 55% 长期享受 原脑血管疾病及脑障碍性病变后遗症期
2.急性期6个月后,仍遗留以下症状或体征中的2种或 2种以上的:遗留有偏瘫半侧肢体障碍、肢体麻木偏盲失语, 或者交叉性瘫痪、交叉性感觉障碍、外眼肌麻痹、眼球震颤、 构音困难、语言障碍、记忆力下降、口眼歪斜、吞咽困难、呛食呛水、共济失调、头晕头痛、二便障碍、发作性抽搐等。
12 帕金森病 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出院小结、入院记录或门诊病历,肌电图(提示静止性震颤波)或美多巴治疗有效的有效证明。(盖章)。 4000 95% 55% 长期享受
一类 13 癫痫 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1、出院小结、入院记录或门诊病历及疾病证明。
2、辅助检查:视频脑电图或脑电图。头颅CT和/或头颅MRI。(盖章)。                                
4000 95% 55% 长期享受
14 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 1.具备慢性肾炎、糖尿病、高血压及其它可引起慢性肾 脏疾病的病因。 3项全部符合。 出院小结、入院记录或门诊病历、肾功能、肾脏B超或肾脏CT或肾活检报告(盖章)。
4000 95% 55% 长期享受 原慢性肾功能衰
竭(尿毒症期)
2.有尿毒症面容、乏力、失眠、食欲不振、皮肤瘙痒、 尿素霜、水电解质及酸碱代谢紊乱、贫血、出血倾向、肾性 骨营养不良、易发感染等症状。
3.代偿期实验室检查正常,失代偿期时血肌酢高于正常值及肾小球滤过率<60ml/min持续3月以上;或病史不足3月,但有肾脏B超出现肾脏萎缩、皮髓分界不清等慢性化表现。
15 类风湿关节炎 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出院小结、入院记录门诊病历及疾病证明资料(盖章),X线摄片检查(提示X线阳性改变)。类风湿因子检查异常结果。(盖章)。 4000 95% 55% 长期享受
16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1、出院小结、入院记录或门诊病历及疾病证明资料(盖章);
2、胸部X线或胸部CT(提示肺气肿)、肺功能检查(提示通气功能障碍)报告单。(盖章)。
4000 95% 55% 长期享受 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发反复肺感染
18 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治疗) 1.经病理学检查或影像学检查及相关化验,诊断明确为恶性肿瘤。 3项全部符合。 出院小结、入院记录或门诊病历资料及确诊恶性肿瘤的病理报告单(盖章)。 4000 95% 55% 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
2.不能进行化学治疗、放射治疗。 凭原批复函。
3.限恶性肿瘤镇痛治疗、恶液质病人的营养、支持等辅助治疗。
19 重症肌无力 1、休息后可缓解的波动性肌无力:如眼睑下垂,复视;肌体近端无力和颈肌无力;延髓麻痹或呼吸肌无力。                          
2、肌电图检查如重复神经刺激或单纤维肌电图支持诊断。                                   3、有条件行抗乙酰胆碱抗体(AChR)或抗肌特异性受体酪氨酸激酶(MuSK)抗体阳性。
符合“诊断标准”的1、2和3项 1、入院记录、出院小结。
2、有神经内科专科资质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
3、肌电图结果、抗乙酰胆碱抗体(AChR)或抗肌特异性受体酪氨酸激酶(MuSK)抗体阳性;
4、近1-2个月治疗的记录。(盖章)。
4000 95% 55% 长期享受
一类 20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不需要放、化疗的。 出院小结、入院记录、血常规、网织红细胞计数结果、骨髓涂片或骨髓活检异常结果。(盖章)。 4000 95% 55% 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 原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非放、化疗) 凭原批复函。
21 心脏瓣膜置换 1、有先天性或后天性心脏瓣膜病的症状;
2、有心脏瓣膜病的体征;
3、超声波检查显示心脏瓣膜中度或中度以上异常,心腔异常;
4、X线胸片示心影及肺血管改变;
5、心电图异常;
6、个别病人有心导管检查或心血管造影显示血流动力学变化及瓣膜异常资料。
符合“诊断标准”的1、2、3和4项,明确为置入人工瓣膜术后。 1、病历资料(包括入院记录、出院小结、胸片、心脏彩超报告,手术记录复印件);
2、近期治疗者提供出院记录或手术记录(有明确记载置入人工瓣膜包括机械瓣或生物瓣)及术后心脏彩超报告。(盖章)。
4000 95% 55% 长期享受
22 慢性心功能不全 1.器质性心脏病病史,合并慢性心功能不全(包括左心功能不全、右心功能不全);
2.胸部X线提示心影增大、肺淤血、肺水肿等;
3.血液NT-proBNP,年龄50岁以下>450pg/ml;年龄50-75岁>900pg/ml;年龄75岁以上>1800pg/ml或血液BNP>400pg/ml;
4.超声心动图提示心脏扩大,可能存在瓣膜狭窄或关闭不全,LVEF<40%或LVEF≧40%,合并左心室肥厚、心脏舒张功能异常;存在右心衰竭时可见三尖瓣环收缩期位移降低。
符合第1项标准,且同时符合第2-4项标准中任一项的。 病历资料(包括入院记录、出院小结、胸片、心脏彩超报告、NT-proBNP) 4000 95% 55% 长期享受 按省文件新增
23 支气管哮喘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支气管哮喘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出院小结、入院记录或门诊病历资料(盖章);血常规、胸部X线或胸部CT、肺功能检查报告单、激发试验或舒张试验阳性。(盖章)。 4000 95% 55% 长期享受 按省文件新增
24 强直性脊柱炎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强直性脊柱炎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出院小结、入院记录或门诊资料(包括X线或CT、MRI提示骶髂关节炎、ESR、CRP、HLA-B27)(盖章)。 4000 95% 55% 长期享受 按省文件新增
25 溃疡性结肠炎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溃疡性结肠炎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提供三甲医院符合认定细化指标的临床表现、内镜检查和组织病理学表现,用药治疗记录,入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等相关资料。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具有持续或反复发作性腹泻和黏液脓血便、腹痛、里急后重、伴有或不伴有全身症状;
  2.结肠镜检查显示至少1项内镜改变:
  (1)黏膜血管模糊、紊乱或消失、充血、水肿、易脆、出血及脓性分泌物附着;
  (2)病变明显处见弥漫性糜烂和多发性浅溃疡;
  (3)慢性病变常见黏膜粗糙,呈细颗粒状、炎性息肉及桥状黏膜,在反复溃疡愈合、瘢痕形成过程中结肠变形缩短、结肠袋变浅、变钝或消失。
  3.黏膜活检和(或)手术切除标本组织病理学检查显示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特征;
4000 95% 55% 长期享受 按省文件新增
26 克罗恩病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克罗恩病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提供三甲医院符合认定细化指标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内镜检查和组织病理学表现、用药治疗记录、出院小结、病历等相关资料,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临床表现为持续或反复发作的腹泻、血便伴腹痛、里急后重和不同程度的全身症状;
  2.结肠镜和(或)放射影像学检查显示具有克罗恩病病变的典型表现:节段性、非对称性的各种黏膜炎症,其中具有特征性表现为非连续性病变、纵形溃疡和卵石样改变;
  3.黏膜活检和(或)手术切除标本组织病理学检查显示克罗恩病病变特征:非干酪性肉芽肿等;
  4.已排除感染及肿瘤等疾病。
7000 95% 55% 长期享受 按省文件新增
一类 27 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入院记录(年龄大于50岁)、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资料、光学相干断层血管成像OCTA或眼底血管造影FFA(提示脉络膜新生血管形成)。(盖章) 15000 95% 55% 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 按省文件新增
28 糖尿病黄斑水肿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糖尿病黄斑水肿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1.符合糖尿病申请条件的申请资料;
2. 眼底血管造影FFA或光学相干断层扫描OCT或眼底照相(提示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且黄斑水肿)。(盖章)
15000 95% 55% 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 按省文件新增
29 脉络膜新生血管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脉络膜新生血管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1.出院小结、入院记录或门诊病历;2.光学相干断层血管成像OCTA或眼底血管造影FFA(提示脉络膜新生血管形成)。(盖章) 15000 95% 55% 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 按省文件新增
30 视网膜静脉阻塞所致黄斑水肿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视网膜静脉阻塞所致黄斑水肿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1.出院小结、入院记录或门诊病历;
2.眼底照相或FFA(可见视网膜静脉阻塞)
3.光学相干断层扫描OCT或眼底血管造影FFA(可见黄斑水肿)。
15000 95% 55% 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 按省文件新增
31 骨髓纤维化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骨髓纤维化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1、出院小结、入院记录;  2、有血液内科专科资质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 3、血常规及骨髓检查结果(提示骨髓纤维化)。(盖章)。 15000 95% 55% 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 按省文件新增
32 肢端肥大症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肢端肥大症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1.血清GH测定≥2.5ug/L,2次或2次以上;或IGF-1超过正常范围;2.口服葡萄糖生长激素抑制试验阳性;3.鞍区MRI或CT发现垂体腺瘤。(盖章) 30000 95% 55% 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 按省文件新增
33 多发性硬化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多发性硬化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提供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头颅、脊髓或视神经磁共振;肌电图;脑脊液寡克隆区带分析或NMOSD相关抗体。 70000 95% 55% 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 按省文件新增
34 C型尼曼尼克病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C型尼曼尼克病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出院小结、入院记录。 70000 95% 55% 长期享受 按省文件新增
35 肺动脉高压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肺动脉高压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出院小结、入院记录或门诊病历资料(盖章),如:血常规、胸部X线或胸部CT、心脏彩超报告单示中度及以上肺动脉高压。 78000 95% 55% 长期享受 按省文件新增
36 银屑病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银屑病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1.出院小结、入院记录及疾病证明资料;
2.皮肤组织病理。(盖章)。
无年度限额 95% 55% 长期享受 按省文件新增
一类 37 糖尿病 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住院病人提供支持糖尿病诊断的血糖结果或糖化血红蛋白结果、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盖章)
门诊病人提供支持糖尿病诊断的血糖结果或糖化血红蛋白结果、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糖尿病药物的用药清单。(盖章)
无年度限额 95% 75% 长期享受 202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原特定门诊待遇的年限额为4000元,其中职工医保可在门特定点药店购药。
38 高血压 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住院病人提供有符合高血压的诊断标准的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高血压药物的用药清单。(盖章)。
门诊病人提供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近期的高血压用药清单。(盖章)。
无年度限额 95% 75% 长期享受
39 耐多药肺结核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耐多药肺结核(含利福平耐药肺结核)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1.县级以上结核病防治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
2.胸部影像学检查报告书或痰涂片抗酸杆菌阳性报告单;
3、含药敏试验结果的检验报告单;4、其他支持诊断的材料(非必备):PPD强阳性或结核抗体阳性结果报告。
15000 95% 95% 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 原耐药性肺结核(耐多药)
40 慢性丙型肝炎 1.丙型肝炎病史。
2.HCV RNA持续阳性。
2项全部符合。 出院小结、入院记录或门诊病历及疾病证明,丙肝抗体阳性及三个月内HCV RNA阳性检查报告单。 15000 95% 95% 6个月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按省文件新增
41 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或α-2b注射液治疗慢性乙型、丙型肝炎 限慢性活动性乙肝、丙肝,连续使用6个月无效时停药,连续使用不超过12个月。 提供乙肝或丙肝抗体阳性及三个月内HBV RNA或HCV RNA阳性检查报告单;二级医院以上副主任医师开出的治疗方案;近期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或α-2b)的清单。 30000 95% 95% 6个月内无需办理续期 (限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或α-2b)注射液治疗
42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放、化疗)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临床诊疗规范确诊,且需要进行放、化疗的。 出院小结、入院记录、血常规、网织红细胞计数结果、骨髓涂片或骨髓活检异常结果;有30天内放化疗的治疗清单或记录。(盖章)。 30000 95% 95% 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 新年度需继续放疗或化疗,提供近30天内肿瘤专科医生开具的放疗或化疗方案,以及提供(30天内)放疗或化疗用药清单(住院或门诊)(盖章)
43 内脏器官置换术及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有心脏、肺脏、肝脏、肾脏、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2项全部符合。 提供手术治疗那次的出院小结、入院记录和手术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盖章)。 50000 95% 95% 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 近期在二级以上医院抗排异治疗证明。
二类 44 血友病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血友病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1.出院小结、入院记录或门诊病历资料;2.凝血功能(提示凝血时间延长;凝血酶原消耗不良;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延长)、凝血因子Ⅷ或Ⅸ因子活性(提示活性下降)、VWF因子检查结果(提示活性下降);3.必要时收基因报告。 无年度限额 95% 95% 长期享受 药品支付标准按挂网采购价格执行,超出部分由患者自负。
45 慢性肾功能衰竭(腹透治疗) 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确需进行腹透治疗维持生命的 肾功能检查,腹膜透析治疗证明,透析治疗清单,(肾脏B超或肾脏CT或肾活检报告);二级以上医院出具出院小结和入院记录。(盖章)。 无年度限额 95% 95% 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 原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职工医保85分/月,居民医保128分/月。 近期在二级以上医院透析治疗证明,透析治疗清单。
46 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 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确需进行血透治疗维持生命的 肾功能检查,血液透析治疗证明,透析治疗清单,(肾脏B超或肾脏CT或肾活检报告);二级以上医院出具出院小结和入院记录。(盖章)。 无年度限额 95% 95% 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 原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职工医保9分/次,居民医保12分/次。 近期在二级以上医院透析治疗证明,透析治疗清单。
47 精神分裂症 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 住院病历和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报告单。 1.SCL-90;
2.社会功能缺陷筛查量表;
3.简明精神病量表;
4.阴性症状量表;
5.阳性症状量表;
无年度限额 95% 95% 长期享受 原精神分裂症(共6类)
48 分裂情感性障碍
49 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50 双相(情感)障碍
51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52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二类 53 地中海贫血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或珠蛋白生成性贫血)临床诊疗规范确诊,且需要临床治疗的。 出院小结、入院记录或门诊资料(盖章)、定期输血的清单和血红蛋白电泳或地贫基因检验结果。(盖章)。 无年度限额 95% 95% 长期享受
54 恶性肿瘤(化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生物靶向治疗) 1.经病理学检查或影像学检查及相关化验,诊断明确为恶性肿瘤。
2.需要进行化学治疗、内分泌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
2项全部符合。 化疗:治疗方案资料(出院小结、入院记录)、化疗清单、病理学检查,相关实验室检查及影像学检查报告单。(盖章)。                            内分泌:治疗方案资料(出院小结、入院记录)、内分泌药物清单、病理学检查,如为乳腺癌,提供ER、PR免疫组化结果,相关实验室检查及影像学检查报告单。(盖章)。                             
生物靶向治疗:治疗方案资料(出院小结、入院记录)、靶向药物清单、病理学检查,相关实验室检查及影像学。                                                    
无年度限额 95% 95% 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 化疗:治疗方案资料(出院小结、入院记录)、化疗清单(近两个月内)、病理学检查,影像学检查报告单。(盖章)。                            内分泌:治疗方案资料(出院小结、入院记录)、内分泌药物清单(近两个月内)、病理学检查,如为乳腺癌,提供ER、PR免疫组化结果,影像学检查报告单。(盖章)。                             
生物靶向治疗:治疗方案资料(出院小结、入院记录)、靶向药物清单(近两个月内)、病理学检查及影像学。
55 恶性肿瘤(放疗) 1.经病理学检查或影像学检查及相关化验,诊断明确为恶性肿瘤。
2.需要进行放射治疗。
2项全部符合。 治疗方案资料(出院小结、入院记录)、放疗清单(近两个月内)、病理学检查,影像学检查报告单。(盖章)。 无年度限额 95% 95% 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 新年度需继续放疗,提供近30天内肿瘤专科医生开具的放疗方案,以及提供(30天内)放疗清单(住院或门诊)(盖章)。
56 甲磺酸伊马替尼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1、骨髓涂片检查诊断“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2、染色体核型分析:t(9;22)(q34;q11);
3、Fish检查证实存在BCR-abl融合基因。
至少符合第1、2或第1、3项,并明确使用“甲磺酸伊马替尼”治疗。 1、出院小结、入院记录、骨髓涂片或病理报告、基因检测等相关检查资料;(盖章)
2、提供专科医生开具“甲磺酸伊马替尼”的用药处方。
续审时, 需提供用药处方和中华慈善总会格列卫患者援助项目患者领药信息手册复印件。
无年度限额 95% 95% 长期享受
57 甲磺酸伊马替尼治疗胃肠间质瘤 1、对于组织学形态符合GIST,同时CD117阳性的病例,可以做出GIST的诊断;
2、对于组织学形态符合GIST,但是CD117阴性和DOG-1阳性的肿瘤,可以做出GIST的诊断;
3、组织学形态符合GIST、CD117和DOG-1均为阴性的肿瘤,应交由专业的分子生物学实验室检测是否存在c-kit或PDGFRA基因的突变,以协助明确GIST的诊断。如果存在该基因的突变,则可做出GIST的诊断;
4、对于组织学形态符合GIST,但CD117和DOG-1均为阴性,并且无c-kit或PDGFRA基因突变的病例,如果能够排除平滑肌肿瘤、神经源性肿瘤等其他肿瘤,可以做出GIST可能的诊断。
1、GIST术后辅助治疗:中高危GIST患者;
2、转移复发或不能切除GIST的治疗;
3、术前治疗;
4、同时明确使用“甲磺酸伊马替尼”治疗。
1、确诊为胃肠间质瘤的入院记录、出院小结、病理报告;
2、相关影像学资料;
3、近一年使用“甲磺酸伊马替尼”治疗的药物清单或医嘱及诊断证明
无年度限额 95% 95% 长期享受
二类 58 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 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符合《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转发<新冠肺炎出院患者主要功能障碍康复治疗方案〉的通知》(粤卫医函〔2020〕99号)规定的。 1、出院小结、疾病证明、相关检查资料;(盖章)。
无年度限额 95% 95% 3个月内无需办理续期 按省文件新增
说明:1. 参保职工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含6个月),职工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为50%,个人的支付比例为50%;
      2. 提供的材料应为原件,特殊情况下无原件提供的,可提供盖章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