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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药购销商业贿赂   案例选编

[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7333    更新时间:2014/4/25    责任编辑:办公室 ]

内部资料


派驻省卫生计生委监察室编

О一三年十二月

 

 

 

1.深圳市医疗系统腐败系列案

2.深圳原妇幼保健院院长侯某某受贿案

3.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罗某某受贿案

4.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雷某某受贿案

5.仁化县人民医院原院长沈某某受贿案

6.汕头市中心血站原站长陈某受贿案

7.广东省人民医院黄某某设备采购受贿案

8.清远市卫生系统三起商业贿赂案例

9.顺德区卫生系统四起商业贿赂案件

10.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刘某受贿案

11.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潘某某受贿案

12.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林某某受贿案

13.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谢某某受贿案

14.广州市胸科医院商业贿赂案件

15.高州市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收受医药回扣案

 

 

 

 

 

案例1

深圳市医疗系统腐败系列案

 

    2012年4月,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立案侦查了市妇幼保健院多人收受北京东方伟确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贿赂的案件。在查办上述案件中,发现了更多医疗卫生系统人员收受贿赂的线索。514日,深圳成立专案组,先后对7家公司(医疗设备和耗材代理公司5家,医疗工程建设公司1家,药品代理公司1家)的法人代表、总经理和主要业务员共10人进行调查。后又对市(区)属公立医院管理人员23人进行调查,在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了一次打击商业贿赂的专项行动。

    基本案情:这些案件大部分涉及在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和药品采购中收红包、拿回扣,其中药品贿赂最多。其中,深圳市中医院党委书记侯某涉嫌受贿的数额最高,合计为人民币110万元、港币40万元、美元8000元。其中,违纪违法现象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医疗设备采购过程中,厂商和代理商花重金对医院科室负责人及主管领导行贿,使这些受贿人按照行贿人提供的仪器参数设置采购标准,使得表面上的公开招标变成“明招暗定”。尽管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设备需要通过深圳市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但医院和使用科室对于该设备的配置和参数有决定权,给“定向招标”提供了空间。此次医疗系统腐败案中,某医院口腔科主任就是按照设备供应商代理的牙椅设备参数修改了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参数,使该公司顺利中标,从而收取了数十万元人民币的贿赂款。

    二是在医疗耗材采购过程中,深圳一些医院普遍收受代理商的高额回扣。由于耗材的利润惊人,甚至有代理商亏本卖设备给医院,目的就是通过耗材赚取高额利润。某医院设备科科长通过医院内采购的方式回避政府统一采购,以低于市场价格购进某公司的乳腺活检取样设备,从而使该公司的设备相匹配的耗材顺利进入医院。

    三是在药品采购过程中,贿赂行为几乎涉及所有受调查的医院。某抗生素药进入某个医院需要向相关院长和药剂科负责人行贿,代理商在药品的使用过程中会根据销售量给予一定比例的回扣。某医院药剂科主任供述称,医院每采购一盒阿奇霉素颗粒,就能获得3元人民币的回扣,仅一年半时间回扣就高达几十万元人民币。

    查处结果:

    该次行动共立案2123人,其中以单位行贿罪立案57人,以受贿罪立案1616人,涉及医院正副院长、书记,医院科室正副主任(科长),血站站长,卫生行政部门一般干部和其他医务人员;其中市、区医院13家,市属医院院长1人、副院长2人,区属医院院长4人、副院长2人、相关科室负责人7人。涉嫌受贿人涉案金额均在10万元以上,其中100万元以上4人,300万元以上1人。

给予原市妇幼保健院院长侯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给予副院长刘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给予乳腺甲状腺科室主任傅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给予设备科科长梁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

给予市第三人民医院口腔科主任李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给予横岗医院院长孔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给予光明医院院长苏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

给予宝安医院副院长袁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目前在上诉审理中;给予药剂科副主任张某开除公职处分,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案例2

深圳市原妇幼保健院院长侯某某受贿案

 

    侯某某,男,1956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在2004年至2012年期间,任深圳市妇幼保健院院长。

基本案情:

深圳市一辉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深圳市和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某为使深圳市妇幼保健院能够优先采购其公司经销的医疗产品一事,请托侯某某帮忙。侯某某允诺,遂向深圳市妇幼保健院检验科、设备料打招呼推荐一辉龙公司及和一公司经销的贝克曼产品。随后,检验科和设备科在采购相关医疗设备时,制定参数及其它环节均倾向于贝克曼产品,使得一辉龙公司及和一公司在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采购过程中,多次顺利中标。胡某某为了感谢侯某某的帮助,于2004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中秋期间,多次在深圳市妇幼保健院侯某某的办公室及酒楼等地送钱给侯某某,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10万元。

    香港巨力有限公司(下称巨力公司)股东王某为使深圳市妇幼保健院能够优先采购其公司经销的西门子彩超设备一事,请托侯某某帮忙。被告人侯某某向设备科及超声科打招呼推荐西门子彩超设备。超声科和设备科在采购相关彩超设备时,制定参数及其它环节均倾向于西门子产品,使得20062007年间,巨力公司在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彩超采购过程中顺利中标。王某为了感谢侯某某,于2010年至2011年春节、中秋期间,分四次到侯某某办公室,每次送给侯某某港币10万元,合计40万元,在侯某某出国考察前送给侯某某美元8000元。

查处结果:

2012年1020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原深圳市中医院党委书记、原妇幼保健院院长侯某某犯受贿罪,但其能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交待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侯某某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悔罪,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侯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款人民币110万元、港币40万元、美金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剩余款项美金6000元,折抵没收个人财产的金额,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3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罗某某受贿案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感染科主任罗某某,女,1957年出生,广东省兴宁市人,大学本科文化,于20034月至20117月任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感染科主任(正科级)。

基本案情:

2003年4月,罗某某任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感染科主任,四川禾正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在佛山的医药代表罗某莲为了能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销售五脂胶囊,基本每月都会在她办公室或者门诊给她送钱,平均每月1000元,希望她能在科室多用五脂胶囊。20101月后因为五脂胶囊的价格下跌,利润减少,罗某莲就把每月给罗某某的钱由1000元降到800元。20034月至20112月止,罗某莲共给了罗某某91200元好处费。

2003年4月罗某某接任感染科主任后,在佛山代理内蒙古福瑞中蒙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复方鳖甲软肝片的医药代表张某为能在感染科销得更好,不定期地给罗某某好处费,一般在她办公室或者门诊,开始是1000元,后来随着用药量的增加,慢慢涨到3000元左右,平均每月约有2000元。20034月至201012月张某辞职离开内蒙古福瑞中蒙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止,张某共给罗某某约200000元好处费。

2006年开始,江苏省连云港正大天晴医药有限公司在佛山的医药代表张某某专门负责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代理销售药品,主要品种有甘利欣、甘平、名正、甘美、苦参素、润众等6种药,为进一步提高药品销售量,张某某决定给罗某某送钱。20077月的一天,张某某在罗某某的办公室给了她一个装有1000元的信封。之后,基本上每个月张某某都会到她办公室给她送钱,前三个月平均每月1000元左右;200710月至20086月,每个月约2000元;20087月到2008年底,每月约3000元。20083月,张某某想让正大天晴生产的新药“甘美”进入佛山市一医院,就去找罗某某,因为她作为主任具有新药入院的申请权。当时罗某某让张某某先向药剂科申请,只要能过了筛选,她就会帮张某某申请。最后“甘美”顺利进入了佛山市一医院,医药代表张某某就到罗某某办公室给了10000元给她表示感谢。2009年,张某某每月大概给罗某某5000元。2010年张某某又通过罗某某申请了“苦参素”这种药进入佛山市一医院,为表示感谢,张某某给了罗某某10000元。20101月至3月,张某某每月给罗某某约6000元;4月至9月每月约8000元,10月至12月每月约10000元;20111月至2月每月约20000元。因此,从20077月至20112月张某某共给了罗某某255000元。

查处结果:

2012年917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感染科主任罗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228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罗某某退回的赃款人民币522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4

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雷某某受贿案

 

雷某某,197012月出生于湖南省常德津市,19897月考入湖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习,19927月毕业到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20005月,被医院聘任为检验科副主任,2009年,担任检验科主任。

基本案情:

雷某某在担任医院检验科主任后,利用检验科新增了许多高新设备,各种试剂需求量大增的机会,大肆收受业务单位和经销商所送的红包及回扣,短短三年,收受红包和回扣达二十多万元。

2009年,雷某某迷上了赌球,据庄家交代,他赌球下注较大,而且基本上都是输的,短短两年间,他就输了33万,庄家不断催他还钱,但他因为多年来沉迷于赌博已无力偿还这笔债务。于是他想到从医药回扣中弥补。在采购广州有一家业务公司的生化试剂时,该公司的业务员说好按照采购量10%返回回扣。2009年底,该业务员已经送了5万元给他,他估算该公司供货给医院生化试剂大约400万元,按照10%的回扣,该公司应该还要再给他30多万,于是他决定向该公司业务员要回扣偿还赌债,他以朋友借钱的名义向该业务员要这笔钱,并直接把庄家的电话给了该业务员,该业务员考虑到自己公司与雷某某有业务往来,也希望他以后能在业务上继续保持采购量,就答应了他的要求,并分五次帮他还了这33万元的赌债。

查处结果:

经查,2009年底至20124月,雷某某在任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期间,在业务往来中先后多次受贿,数额共计人民币39万元。201212月,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5

仁化县人民医院原院长沈某某受贿案

 

沈某某,男,196510月生,广东仁化人,本科学历,19867月参加工作,1987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7月至200012月,历任仁化县长江卫生院医师、主治医师、院长;20011月至200410月历任仁化县董塘镇中心卫生院外科主治医师、院长;200411月至20069月,任仁化县人民医院副院长;20069月至20101226日,任仁化县人民医院院长、党总支副书记。

基本案情:

    经查,2006年9月至201012月,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业务过程中,吩咐本单位经办人员按照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公司的老板或销售代理人何某、朱某、苏某、桂某等人提供的参数,先后购买了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事后,分别收受以上人员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12万元。

2006年9月至201012月,仁化县人民医院在采购韶关某药业有限公司药品后,该公司的老板为了感谢沈某某的关照,多次在春节和中秋节期间,送给沈某某“感谢费”,每次都在3万元到5万元左右,合计50万元。

2008年4月至201012月,仁化县人民医院在采购某业务员所代理的三家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后,这三家公司的某业务员为感谢沈某某的关照,按照事先与沈某某商定的“药品按10%,医疗器械按20%”的比例,分别给予沈某某药品回扣款144万元,医疗器械回扣款26万元,合计170万元。

2006年9月至201012月,沈某某还多次收受其他药品销售代理人的药品回扣款,共6万元。

沈某某任院长期间,购置医疗设备是最大量、最多的,医院没有资金购置大型医疗设备,则想方设法贷款进行购置。20098月,仁化县人民医院需要购买一台CT机和血细胞分析仪,广州某公司向沈某某提供了其公司代理产品技术参数,并承诺会给予一定好处费,之后,仁化县人民医院按以上参数采购招标,该公司顺利中标。为感谢沈某某在购买CT机和分析仪过程的关照,该公司在收到款后,按10%的回扣比例,分四次共送给沈某某50万元。2010年上半年,县人民医院需购买一台彩超,江西南昌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员桂某向沈某某推荐其代理的西门子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设备并提供了相应设备的技术参数。同年5月,县医院通过招标购买彩超,在招投标过程中,由沈某某本人按照西门子这个品牌的技术参数定出要约标准和招标价格,最终桂某所代理的公司以168万元的价格中标。为感谢沈某某的关照,桂某分三次共送给沈某某36万元。

查处结果:

2010年1226日,韶关市纪委已对沈某某立案调查并暂停其职务。同日,对其采取“双规”措施,2011117日韶关市纪委以沈某某涉嫌受贿犯罪,将该案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查处,后该院指定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侦查。曲江区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对沈某某立案侦查、执行刑事拘留、执行逮捕,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623日,曲江区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312万元),依法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同年628日,沈某某提出上诉。同年815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有关机关分别作出“关于给予沈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和“关于给予沈某某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案例6

汕头市中心血站站长陈某受贿案

 

陈某,男,196011月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512月从汕头市医学科学研究所所长调到市中心血站任站长兼党支部书记,主持市中心血站全面工作。

基本案情:

20092月开始,汕头市中心血站向汕头市华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购病毒灭活血袋的过程中,公司总经理张某为谋取本公司的经济利益并保持与市中心血站的长期购销关系,违反国家规定,与市中心血站站长陈某约定,销售每套病毒灭活血袋给市中心血站,即送给陈某一定数额的回扣。2009年至2010年期间,市中心血站分多次向华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购病毒灭活血袋,共4183套,在每次付款后,陈某均按每套血袋收受回扣人民币5元的约定收受张某所送回扣,两年收受回扣共计人民币225915元,主要用于其个人日常生活消费。

查处结果:

4月27日,汕头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犯罪对陈某立案侦查,428日对其刑事拘留,5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在立案侦查前,陈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侦查期间,其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代其退清了受贿所得赃款。汕头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以陈某涉嫌受贿罪于727日交由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93日,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陈某提起公诉,1018日,金平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5年。20133月,经汕头市纪委常委会、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给予陈某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的处分。

 


案例7

广东省人民医院黄某某设备采购受贿案 

 

    黄某某,男,196263日出生,安徽省枞阳县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9848月参加工作,1995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9月起任广东省人民医院心研所心血管内科心血管无创检查室兼成人B超室行政主任。

基本案情:

黄某某在担任省人民医院心研所心内科心血管无创检查室兼成人B超室行政主任期间,利用负责科室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于20115月、20121月,在该院购买一台西门子SC2000型号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和两台飞利浦IE型号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的过程中,分别收受供应商“广州恒正仪器有限公司”销售代表叶某某、“广州华炜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代表张某某贿送的人民币20万元和10万元。

查处结果:

2012年422日,黄某某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54日被逮捕。2012717日,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824日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某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追缴受贿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上缴国库。黄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211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黄某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扣押退赃的非法所得三十万元上缴国库。201325日,省人民医院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黄某某开除党籍的处分;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黄某某行政开除处分。

 

 


案例8

清远市卫生系统三起商业贿赂案例

   

  一、柏某某受贿案

柏某某,男,196399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0312月至20085月任英德市慢性病防治医院院长,20089月起在清远市慢性病防治医院工作。

柏某某在任英德市慢性病防治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41月至20085月间,在采购药品过程中,为药品供应商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药品供应商人民币共8万元。其中,非法收受药品供应商巫某某的人民币3万元;非法收受药品供应商朱某某的人民币5万元。20105月,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英德市康颐医药公司(后更名为:新兴药业有限公司)经理巫某某行贿一案时,获悉了原英德市慢性病防治医院院长柏某某有涉嫌受贿行为,便通知柏某某前来协助调查,柏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交代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并退清了赃款。

    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2012718日,柏某某因犯受贿罪,被英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2012年923日,被清远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12109日,被清远市卫生局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二、覃某某受贿案

覃某某,男,1965716日出生,广西百色市人,本科文化,英德市十二届政协常委,20062月至20122月任英德市东华镇中心卫生院院长,20123月起任英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2007年4月至2008年春节期间,覃某某先后三次收受英德市东华镇中心卫生院急诊科大楼承建商李某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8万元;20098月至2012年春节期间,覃某某在担任英德市东华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晏某某谋取利益,先后四次在办公室收受南昌泰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晏某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5万元;20064月及2007年春节前,覃某某先后二次在英德市梅花路原阳光医院路口收受英德市新兴药业的老板钟某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万元;20064月至2008年期间,覃某某先后多次收受承建英德市东华镇中心卫生院职工宿舍楼承建商曾某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5万元;2007年春节至2011年中秋节期间,覃某某先后九次收受英德市维尔康医药公司经理朱某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5万元;2012年春节前,覃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广州市炜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理邹某某的贿赂人民币2万元;20119月,覃某某先后二次收受英德市东华镇中心卫生院医务人员用房承建商巫某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6万元。

2012年8月,英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英德市东华镇中心卫生院违法发包工程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过程中,覃某某主动交代了其担任英德市东华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期间多次收受建筑承建商、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商的贿赂。20121220日,覃某某因犯受贿罪,被英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上缴国库。覃某某退出受贿所得的赃款人民币28.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3年723日,覃某某被英德市监察局作行政开除处分。

    三、钟某某受贿案

钟某某,,42岁,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高田卫生院原院长。

据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20095月至20121月,钟某某在担任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高田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清远市普安医药有限公司药品销售员彭某所送的人民币6.1万元。20121010日被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期四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20121029日被清城区卫生局作行政开除处分。

 


案例9

顺德区卫生系统四起商业贿赂案件

 

    一、罗某某案件

罗某某,男,1959102日出生,研究生文化,时任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医院院长,后任佛山市顺德区马洲医院副院长。

2008年9月份,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事前告知B超设备拟采购品牌等方式帮助张某某以佛山市萨尔浒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中标价为人民币78.5万元。2009年春节前后,张某某按照承诺,分三次共送给罗某某人民币8万元。20091月罗某某应张某某的要求,再次利用职务便利,未经医院药事委员会讨论、审批等程序,帮助张某某供应的“头孢孟多(1.5克)”及“注射用血栓通(100毫克)”药品进入医院药品采购目录,并采购了以上两种药品共计人民币16万多元。20092月至4月期间,张某某按照承诺分三次共送给罗有年人民币5万元。罗某某两次受贿共计人民币13万元。2012118日,罗某某自行到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且全额退赃。

2013年25日,罗某某被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程某某案件

程某某,男,19661127日出生,研究生文化,原佛山市顺德区陈村医院院长,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顾问。

2008年至2012年期间,程某某利用其担任陈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佛山市新尔医药有限公司股东谢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1万元,在采购药品方面为新尔公司谋取利益。2013126日,顺德区纪委向程某某了解有关情况,其主动投案。

2013年515日,程某某被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张某某案件

张某某,男,1965317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原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医院院长。

2009年至2013年期间,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多名药品供应商人员给予的财物,为相关供应商在勒流医院开展药品销售业务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人民币152000元。

2013年515日,张某某被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一个月。

    四、卓某案件

卓某,男,196347日出生,大专文化,原佛山市顺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科主任。

2002年至2012年期间,卓某利用先后担任顺德区疾病控制中心检验科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在经手采购检验仪器设备、试剂及相关耗材过程中帮助有关供应商取得对区疾控中心的供货权,并收取供应商负责人或其业务员支付的好处费合共人民币112000元。

2013年524日,卓某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10

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刘某受贿案

 

  刘某,1963年8月出生,19857月苏州医学院本科毕业,19937月取得上海第二医科大学肾内科研究生学历,19937月至199912月在珠海市医疗中心肾内科及血透室工作,20001月至20074月任中山大学第五附属医院肾内科及血液净化中心副主任,20075月至案发任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肾内科及血液净化中心主任。

  基本案情:

  2008年至2012年间,上海和亭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品拓贸易有限公司向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供应血液透析机共七台,刘某在采购过程中给予对方足够的帮助和关照,作为回报,夏某按照每台血液透析机40005000元的标准共计给刘某回扣30000元。

  从2008年起,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向广州康本医药有限公司采购血液透析液,销售负责人蔡某某为了利用刘某在耗材采购方面的权力和影响力,保持和扩大与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业务往来,多次向刘某进行贿赂,共计人民币30000元。刘某也在血液透析液采购过程中给予广州康本医药有限公司诸多帮助和关照。该公司向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提供的血液透析液,从2009年开始每个月用量的几十桶增加到了三百多桶。

2009年至2012年间,在血液透析器、管路等耗材采购过程中,刘某为珠海市康利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张某某给予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5000元。后刘某怕现金贿送被人发现,于是让小舅子林某某出资10万元入股张某某所有的珠海美德赛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随即又将10万元退还给刘某,而刘某则从张某某处领取所谓的分红共计人民币107900元。对此,法院认定,刘某并未实际出资却取得分红,实质上就是借收受“干股”分红的形式掩盖受贿的犯罪事实,先后15次分红所得的人民币107900元均属受贿数额。

    查处结果:

    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血液透析器、管路、血液透析机以及血液透析液等设备耗材的采购过程中,为多家医药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82900元。20121029日,刘某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82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款项人民币17100元退回公诉机关另行处理。

 

 


案例11

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潘某某受贿案

 

潘某某,男,19661127日出生,中共党员,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检验科副主任。

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09年,潘某某在担任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检验科副主任期间,利用对科室医疗仪器及检验试剂采购建议权的职务便利,在医院采购医疗仪器及检验试剂的过程中,非法收受广州信宏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赖某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98000元。具体情况是:20068月左右,赖某某到三院找潘某某推销公司代理的西斯美康血球分析仪和试剂,当时潘表示同意,为感谢潘对公司业务关照,赖某某于10月左右,到医院检验科办公室找潘某某,送给他8000元人民币,感谢对自己业务的关照。20085月,赖又送给潘5000元。12月,信宏公司向三院销售一台罗氏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这个业务由赖跟进,在推销时也找了潘帮忙,在三院未汇款前,赖送给潘人民币25000元。20091月,赖约潘见面,送给他60000元,感谢他在试剂使用上给予公司的关照。

2006年12月,潘某某在医院采购医疗食品及检验试剂过程中,非法收受惠州市松华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蔡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6000元。

查处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20111226日至20161225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6000元。潘某某在扣押时退缴人民币15万元,其中104000元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余款作为没收财产处理,均上缴国库。
案例12

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林某某受贿案

   

    林某某,1955528日出生,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设备科长、后勤设备管理科副科长(兼保卫科长)。

基本案情:

2005年5月,林某某在担任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后更名为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设备科长期间,利用其负责组织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等职务便利,在采购医疗设备过程中,收受了挂靠广州人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的周某某给予的贿赂款港币100000元(折合人民币106000元)。行贿人周某某开办的集康公司,没有医疗厂家的经营授权,挂靠其二哥开办的人仁公司开展业务。2003年,周某某在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做低值耗材业务,因工作关系认识了设备科长林某某。20056月一天,周某某请林某某吃饭,请林某某在医院采购病床时给予关照,周某某当时代理珠海伯轩品牌的病床。饭后,周某某送林某某回家,在车上送给林某某港币10万元。

2007年,林某某在担任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设备科科长期间,利用其对医疗设备的采购具有建议等职务便利,在采购医疗设备过程中,收受了佛山市南海富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区域经理刘某给予的人民币30000元。行贿人刘某代理日本富士能内窥镜的销售业务,2006年左右,富华公司向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推销电子双气囊小肠镜,在医院介绍会上认识了林某某,提出如果医院采购其公司产品,会对他表示感谢,林某某也答应帮忙。后医院采购了其公司代理的小肠镜。大约2006年底或2007年初,刘约林见面,在小车内送给林人民币3万元,感谢林在采购设备过程中对公司的支持和帮助。

2008年,广州市信宏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向广医三院销售了一台罗氏全自动生化仪,林某某在招投标过程关照了该公司。20097月,公司业务员赖某某到林某某办公室,给了2万元人民币,当时林某某已经担任医院保卫科长。

查处结果:

2012年326日,林某某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后通过家属向该院退缴人民币250000元。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海珠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扣押期间林某某退缴的人民币250000元,其中156000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20000元为没收财产处理,均上缴国库,余款74000元发还林某某。林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对林所处刑罚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13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谢某某受贿案

 

谢某某,197153日出生,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临床检验室技术组长。

基本案情:

谢某某于200978月份,在担任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临床检验室技术组长期间,利用其负责临检质量管理,对检验科医疗设备选择具有建议权的职务便利,在医院设备采购过程中,收受了广州市宜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曾某通过区域经理张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20000元。201089月份,谢某某在医院采购过程中,收受了同为广州市信宏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曾某指使业务员赖某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70000元。赖某某向孙逸仙纪念医院检验科推销公司代理的尿沉渣分析仪,找到谢某某,希望他写项目参数时偏向该公司,并约其吃饭,请他在医院设备科征求意见时为信宏公司说几句好话,谢答应了,于是赖送给谢人民币70000元。信宏公司没有中标该项目,但在之后两个项目设备采购中赖找谢帮忙,信宏公司顺利中标了,同时也希望继续与谢搞好关系,就没有要回70000元。之后赖继续向医院南院检验科推销尿沉渣分析仪和电脉仪,又找过谢,后这两个项目都由信宏公司中标。

查处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九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14

广州市胸科医院商业贿赂案件

 

一、王某某受贿案

王某某,19651227日出生,广州市胸科医院副院长、党委委员。

2006年10月至20125月间,利用参与医院重大人事问题和管理相关科室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其下属呼吸肿瘤科主任吕某某、呼吸肿瘤科病区肿瘤负责人李某、呼吸肿瘤科呼吸病区负责人马某某贿送现金人民币22.4万元,为吕某某、李某、马某某谋取利益。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审判认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自20121031日起至2017103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追缴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2.2万元,上缴国库。

二、吕某某受贿案

吕某某,196357日出生,广州市胸科医院呼吸肿瘤科副主任。

2010年12月至20126月期间,吕某某担任广州市胸科医院呼吸肿瘤科副主任、负责呼吸肿瘤科全面工作,在任职期间,吕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每月通过其下属李某、张某某收受其主管的肿瘤病区分配给其的人民币7000元至12000元不等的医药回扣款,合共收取18万元;每月通过其下属马某某收取其主管的呼吸病区分配给其的约人民币3000元的医药回扣款,合共54000元;另外,吕某某每月还给医院副院长王某某每月2000元医药回扣共计86000元。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审判认为,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吕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吕某某给副院长王某某86000元,是分给王某某的部分医药回扣款,不属于行贿款。依法判决:吕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79日起至201778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追缴非法所得23.4万元上缴国库。

三、李某某、张某某受贿案

李某,女,19641012日出生,广州市胸科医院呼吸肿瘤科肿瘤病区业务负责人;张某某,女,广州市胸科医院呼吸肿瘤科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

2011年3月至20124月,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广州市胸科医院呼吸肿瘤科肿瘤病区业务负责人,负责指导肿瘤病区治疗方案、用药品种的职务便利,与张某某为霜药业公司在销售药品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医药销售代表赵某贿送的医药回扣款262000元。李某将其中的人民币现金约45000元据为已有,张某某将其中的人民币现金40000元据为已有。两人还共同给科副主任吕某某医药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80000元,李某给副院长王某某医药回扣款共计70000元。在此案中,张某某协助统计分配医药回扣款。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5000元上缴国库;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追缴违法所得40000元上缴国库。

四、马某某行贿案

马某某,196147日出生,广州市胸科医院呼吸肿瘤科呼吸病区主任。

2010年12月至20105月,马某某在担任广州市胸科医院呼吸肿瘤科呼吸病区主任期间,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每月行贿其上级广州市胸科医院呼吸肿瘤科副主任吕某某人民币现金3000元,共计54000元;每月行贿上级广州市胸科医院副院长、党委委员王某某3500元,共计56000元。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法院认定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15

高州市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收受医药回扣案

 

2013年111日和329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先后两次播出高州市人民医院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等问题。广东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黄先耀,副省长林少春分别作出批示。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卫生厅迅速组成联合督查组深入高州开展督查督办工作。茂名市纪委监察局迅速从检察、公安、卫生、药监、物价、审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进驻高州,会同高州市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

基本案情:

2010年1月至201212月期间,该院9个科室39名医生收受药品回扣共282.8 万元。其中,呼吸内科一区主任伍某、神经内科二区主任黄某、脑外一科主任麦某、泌尿外科二区主任冯某等4个科室主任以集中收受药品回扣的方式,不当牟利后在科室内33名医生中私分,个人最多分得27.335万元,最少分得0.47万元。而肾内科一区主任孙某、药剂科副主任梁某和何某等个人则直接收受药品回扣,最多7.01万元,最少0.26万元。另有382名医生主动上缴回扣款305万元。

2011 年7月至201212月期间,茂名市利康药业有限公司向高州市人民医院销售药品36种,利润率高达295%,其中7种品规药品按照医院进货价25%送回扣给医生。

该院有部分医务人员以泄露统方信息方式收受好处费。例如,该院工会副主席陈某(原财务科主任兼主办会计)和办公室副主任黄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导出统计药方信息泄露给药商,分别从中收取药商、医药代表等送的好处费40万元和3.7万元。另外,陈某还收受其他药商、医药代表、工程承包商送的好处费34.985万元,共计收受74.985万元。

查处结果:

高州市人民医院医生收受药品回扣涉案医务人员39名、药商5名,对涉案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全部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

对涉嫌犯罪的高州市人民医院工会副主席(原财务科主任兼会计)陈某、茂名市国阳药业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陈某、茂名市利康药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等3人,以及茂名市利康药业有限公司偷税逃税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作进一步侦查。

给予高州市人民医院院长、党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院长、党委书记职务;给予分管药品采购等业务工作的高州市人民医院副院长、党委委员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副院长、党委委员职务;给予高州市卫生局局长、党组书记,分管医政、药品招标管理工作的党组成员和医政股股长,以及高州市人民医院体检科主任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给予高州市人民医院呼吸内科一区主任撤职处分,吊销其执业证书;给予呼吸内科一区副主任撤职处分,暂停其一年执业活动;给予泌尿外科二区主任、脑外科一区主任、神经内科二区主任、肾内科一区主任、医院办公室副主任、药剂科两名副主任等7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并由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涉案金额较少和主动上缴回扣款的医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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