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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门诊选点办事须知

[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142    更新时间:2019/11/1    责任编辑:社工部 ]

产检门诊选点办事须知

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一、产检选点:

参保人选定一家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产前检查定点机构。参保人办理了生育备案后首次选点的可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选点变更:

选定医院后首次办理变更的可在新的定点医院或所属社保机构办理,非首次变更的到所属社保机构办理。

三、产检报销比例:

享受产检报销比例和限额是孕期内(指参保人确定怀孕并按规定完成生育备案登记至终止妊娠或分娩结束的 42天)产前检查,参保职工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报销比例为95%,个人自付比例为5%;参保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75%,个人自付比例为25%。 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个人只需支付个人应支付的部分,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机构按实结算,超出医保基金支付总额的部分由参保人全部承担。
      产前检查项目包括(含产后 42 天的检查):唐氏及各类遗传性疾病筛查、白带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血常规、尿常规、血型、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HIV筛查、心电图检查、B超、产科检查(含胎心多普勒)和胎心监测。

四、注意事项:

2019年11月1日零时起,符合政策生育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不再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符合政策生育的参保人登记备案后,执行调整后的待遇标准,之前登记备案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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