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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购药物管理相关事项告知

[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643    更新时间:2019/10/15    责任编辑:人事科 ]

   患者到我院就诊时,门诊医师有时会开具处方让患者自行到院外购买药物,部分患者对该行为表示不解和质疑。近日,我院就此问题给出了官方回复:该行为是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允许医师开具处方让患者到院外药店购买药物”的政策执行的。

   根据《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国卫办发〔2013〕49号)、《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外购药物管理推进医药购销领域行风建设的通知》(粤卫办函〔2018〕482 号)和《关于印发惠州市医疗机构外购药物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惠市卫函〔2019〕422 号)等要求,现将我院关于医师开具门诊处方让患者到院外购买药物的行为作如下告知:

    一、医务人员接诊患者应坚持因病施治,原则上应首先使用医院用药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做到合理用药。

    二、医务人员根据病情需要,使用本院没有的药品且我院无同类替代品种,需要外购的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做好医患沟通,避免患者误解。

    三、严禁医务人员以任何书面形式(包括约定代号、字母、符号、缩写等)或口头形式,介绍患者到院外指定地点购药品。     四、严禁医务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院外指定地点购药品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科室、病区负责人为规范院外购药物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宣传教育和科室管理。

    六、医务人员介绍患者到院外指定地点购药品,损害患者合法权益,患者或家属投诉并经医院查实的,即为有效投诉。

 我院受理投诉的电话:0752-2189810、2756810。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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