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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生育报销须知

[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6879    更新时间:2014/12/18    责任编辑:社工部 ]

1、生育备案登记:参保人在确诊怀孕后,应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须有本次怀孕的登记)、孕妇产检手册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局(参保职工)或社保所(参保居民)。

2、产前检查及分娩报销:参保人凭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在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或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在医院直接按规定结算。

3、异地分娩报销:参保人已作登记备案后需在市外住院终止妊娠或分娩的,应在终止妊娠或分娩之日起1年内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出院小结、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超出申请时间,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4、因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报销比例见下表

项目

市内定点医院报销比例

市外住院终止妊娠或分娩的

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含一年)

连续缴费不满一年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居民医保

100%

85%

85%

——

自行转往定点医院的按同级医院的报销比例相应降低20%。转往非定点医院的A档为40%B档为45%

职工医保

100%

50%

1500

 5、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本市职工医保)和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市居民医保),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或中止妊娠产生的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总额包干,由职工医保基金按1500元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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