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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

[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980    更新时间:2020/10/29    责任编辑:社工部 ]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印发实施。从2020年3月1日起,惠州7类城乡困难人员就医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报销后的个人承担部分,可享受到“门诊医疗救助(含特定门诊)”“住院救助”“二次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实现困难人员就医“零负担”。

一、享受到医疗救助待遇的对象

主要有7类人员:①特困供养人员②困境儿童3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5建档立卡对象⑥低收入家庭成员⑦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对象能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一是全额资助参保。成为医疗救助对象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享受政府全额资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资助参加居民医保的标准给予资助(救助对象在1个年度内只能享受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其中一次财政资助)。二是享受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就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报销后的个人担部分,给予适当救助。即可享受到“门诊医疗救助(含特门诊)”、 “住院救助” “二次医疗救助”三重保障。

、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就医时发生的“政策内费用”+“自负费用”+“自费用”。政策内费用指: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内的医药费用;自负费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付范围应由个人承担的负比例费用;自费费用:本次治疗过程中发生疗必须的但不属于基本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上述费用不含《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

、门诊救助的标准

    救助对象在本市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规定和门诊特定病种规定(含使用国家谈判药中的抗肿瘤药的个人自负比例部分)的医药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部分按100%予以救助。

、住院救助的标准

    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政策内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二次补偿报销后(含住院起付标准)的部分按100%予以救助(含确需转往本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差额部分,或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差额部分,以及异地就读学生就医或急诊就医的费用)

“二次救助”的标准

救助对象年度内就医(指住院、普通门诊、特定门诊)发生的自负和自费费用实行二次医疗救助,对不同人员实行不同的救助标准,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和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二次补偿报销后,发生的自负和自费费用给予100%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二次补偿报销后,发生的自负和自费费用实行分段累计的阶梯式救助:①年度累计金额2000(2000)以内按100%比例予以救助;②年度累计金额2000(不含2000)以上至4000(4000)以内按60%比例予以救助;3年度累计金额4000(不含4000)以上至10000(10000)以内按40%比例予以救助;4年度累计金额10000(不含10000)以上按20%比例予以救助;5年度内医保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特定门诊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后的部分,按10%的比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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