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惠州市中医医院医用红外热像仪、人体成分分析仪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惠州市惠州大道江北段110号八方新越23层2301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1年7月5日 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申请文件。
项目编号:HMD2021-11
项目名称:惠州市中医医院医用红外热像仪、人体成分分析仪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865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惠州市中医医院医用红外热像仪、人体成分分析仪采购项目):
合同包预算金额:865000.00元
序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最高限价(元) |
主要标的(核心产品) |
备注 |
1 |
医用红外热像仪 |
套 |
1 |
485000.00 |
485000.00 |
是 |
|
2 |
人体成分分析仪 |
套 |
1 |
380000.00 |
380000.00 |
是 |
|
合计(元): |
865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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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
供应商应对所有的招标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历天内完成设备的供货、安装与调试,并完成对使用单位相关人员的操作与使用培训。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 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 2008[248]号文)。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3.1.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时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经营许可或设立证明文件(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政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
3.1.2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以下列证明之一为准:{ a、2020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则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b、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最近一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c、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适用于自然人)。}
3.1.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3.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1.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设立不满三年的从设立之日计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参照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内容)。
3.1.6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可参照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内容)。
3.1.7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评审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1.8供应商为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涵盖所投报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复印件;
3.1.9供应商为经营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涵盖所投报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有效期内)复印件;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涵盖所投报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复印件;
3.1.10所投产品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认证资料:所投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涵盖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复印件;
3.1.11.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3.1.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供应商将本项目内容分包和转包。
时间:2021年6月23日至2021年6月30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惠州市惠州大道江北段110号八方新越23层2301
方式:现场购买或邮售
售价(元):200
截止时间:2021年7月5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东中正国标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详细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山菊花一路8号真维斯大厦5楼)
时间:2021年7月5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东中正国标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详细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山菊花一路8号真维斯大厦5楼)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购买磋商文件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份,证明文件均用A4纸印制并加封面装订成册(封面应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响应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章的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如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章的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的原件)及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供应商为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涵盖所投报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供应商为经营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涵盖所投报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有效期内)复印件;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涵盖所投报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所投产品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认证资料:所投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涵盖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备注:
1.因受疫情影响,本项目可采用“邮售”方式购买招标文件,如采用邮售方式,请投标人将报名资料盖章后的清晰彩色扫描件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hmeida@163.com,与扫描件一致的纸质报名资料快递至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纸质报名资料后检查无误即报名成功,采购代理机构将用快递及时寄去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发生的迟交或遗失都不承担任何责任,收到报名资料时间以纸质版资料送到为准,当日17时30分后收到的报名资料,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收到。(报名资料收件地址:惠州市惠州大道江北段110号八方新越23层2301,惠州含美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饶工收0752-2847237)。
2.关于分公司或支公司投标:分公司或支公司作为响应供应商的,需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授权书。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唯一的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或支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名 称:惠州市中医医院
地 址:惠州市惠城区东江新城东升二路1号
联系方式:0752-2189599
名 称:惠州含美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惠州市惠州大道江北段110号八方新越23层2301
联系方式:0752-2847237
项目联系人:(采购人)吴女士、(代理机构)饶工
电话:(采购人)0752-2189599、(代理机构)0752-2847237
发布人:惠州含美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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