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大中专学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的,不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参保大中专学生在假期和实习、休学期间因急危重病需异地住院治疗的,可先在异地住院治疗,并应在住院后的7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告,返校后(当年毕业的应在10月31日前)凭医保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医院收费有效票据、住院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等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六)参保人因病造成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五项中有一项不能自理者,可申请办理家庭病床。家庭病床原则上由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负责,经医保经办机构同意的可由二级、三级医院负责。办理家庭病床期间,参保人不再享受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1. 参保人办理家庭病床由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师出具家庭病床通知单,经该医疗机构审查同意,并持家庭病床通知单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复核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家庭病床登记手续。
2. 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本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有关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家庭病床不设起付标准。
3. 在设立家庭病床诊疗期间,医患双方应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及医保经办机构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七)参保人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选定下一年度的门诊定点机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到医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登记,或本人凭社保卡、医保凭证或身份证到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登记,并填写《惠州市门诊基本医保登记表》,或通过网上办理。
参保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原则上1个年度内保持不变。
参保人原则上应在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就医,因病情(不含急诊)需要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机构就医的,门诊定点机构应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用报销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参保大中专学生,由学校统一选择本校举办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一家一级(或二级)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学校参保大中专学生的门诊定点机构。基金支付比例统一按一级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按方便参保人的原则,确定一定数量的行政村卫生站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其下属门诊定点机构,并报当地医保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纳入该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管理。
(八)确认门特待遇的门特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关于门特的有关规定,不得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参保人确认门特待遇。门特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在为非本院就诊患者办理门特待遇时,应要求患者按医保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的政策规定与经办指南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及其检查资料和病历等相关材料。门特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检查结果互认的有关规定,不得要求患者再做相同的检查。
参保人申请门特得到确认后,方可到指定的定点机构就诊、购药。
参保人转换医保险种后,门特待遇按新参加的医保险种规定执行。
(九)参保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享受生育津贴条件时,由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结束后1年内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参保职工享受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发放生育假期间工资的,参保职工可以在生育结束后1年内,凭相应证明和材料直接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参保职工生育时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缴费时间的,并继续连续参保缴费的,可在生育假期结束1年后的3个月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1. 应提供的材料:用人单位或个人凭医保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病历资料办理,并填写《惠州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2. 津贴发放:参保人所在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额发放参保人生育假期间的工资(含各类津补贴)。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时,视同用人单位已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将高出本人工资的部分补发给参保人;生育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仍应按本人工资足额发放。
(十)税务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应分别于每月3日前(逢节假日可顺延)将上月征集的居民医保费全额划入市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同时编制居民医保费划解清单及相应的缴款凭证报送市财政部门,做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请拨、记账及对账工作;严格按照惠州市基本医保基金会计核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医保基金收支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惠城区职工医保待遇的核发工作,并进行职工医保基金的会计核算。
市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应预拨2个月的周转金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医保基金支出专户,作为支付医疗费用的周转金。
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预拨一定数量的周转金;预拨周转金应结合上年度医保基金支付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总额和年度考评结果确定,基层医疗机构不超过上年度医保基金支付总额的60%,其他医疗机构不超过上年度医保基金支付总额的20%。如遇重大疫情和自然灾害,经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可提高周转金的比例,一般不超过60%。
(十一)市、县(区)医保部门应加强对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市财政部门负责医保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市、县(区)审计部门依法对医保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七、定点机构管理清单
(一)定点机构实行信用等级和年度考评制度。定点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市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机构签订基本医保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三)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为参保人建立健康档案,为参保人提供门诊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指导。
(四)定点机构应配备相应的基本医保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基本医保的相关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按基本医保范围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接受病人的监督;对特殊检查、治疗以及转院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在与医保经办机构和参保人结算医疗费用时,应同时向付费方提供有关医疗费用的明细清单。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使用自费药品和进行自费检查治疗前,应征得患者或患者亲属的同意,如患者病情危急需立即实施救治的,应在救治后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超出基本医保规定范围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新开展的诊疗项目未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或未报医保部门备案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省、市医保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医保经办机构和参保人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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