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由个人负责。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参加综合医保的,以本人退役金为综合医保缴费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医保费。
(二)参加职工医保的,必须参加补充医保,补充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1%逐月缴纳(以下统称补充医保缴费基数、费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由个人负责。
企业参加了本市基本医保后,可按规定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用于本单位参保人员的医疗费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
第十三条 居民医保基金由参保居民缴纳的医保费与各级政府财政补助组成。
2021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自2022年起,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
困难群众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县(区)财政承担,其中医疗救助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承担。
参保居民凡在6月30日前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的,只需按规定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在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并缴纳当年医保费的(不含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的),需同时缴纳当年度的各级财政补助部分(当年出生的新生儿、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的人员除外)。
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资金全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市、县(区)财政补助居民医保的标准,由市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另行制定。
市财政按全市参加居民医保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元;各县(区)财政按本县(区)参加居民医保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元,作为居民生育保障补助资金,纳入居民医保基金统筹管理。惠城区居民参加居民医保应由惠城区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分担。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将本级财政承担的居民医保补助资金(含居民生育保障补助金,下同)、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医疗保险的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市、县(区)财政承担的居民医保补助资金,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按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本年度参加居民医保人数和补助标准,一次性拨入市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在当年的6月30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并直接划入市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划拨。
参保大中专学生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学校(含分校区)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市、县(区)财政对大中专学生的补助标准按本市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执行。其中,市财政负担市属院校(含分校区或分支机构)及其县(区)所属中职技校参保学生的市级财政应补助资金;县(区)财政负担本县(区)参与举办的市属院校(含分校区或分支机构)及本县(区)所属中职技校参保学生的县(区)级财政应补助的资金。大学生日常所需的医疗资金,继续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第四章 医保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用人单位应定期向职工公布医保费的缴纳情况,接受工会组织和职工的监督。
企业发生撤销、吊销、解散、合并、分立、转让、租赁、承包等情况时,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其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责任的接收或承续经营者,应及时缴纳职工医保费。破产企业应按规定优先清偿欠缴的医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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