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医保待遇、服务管理和定点机构管理,按医保待遇和服务管理清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定点机构、参保人、工作人员发生违反医保规定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大病二次补偿的具体承办方式,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医保、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国家、省、市相关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对医保缴费、财政补助和相关医保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市医保部门应根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完善相应的配套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规定的职工医保缴费标准执行时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15〕158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惠府〔2016〕57号)同时废止。
附件:医保待遇和服务管理清单
附件
医保待遇和服务管理清单
一、医保费缴费管理清单
(一)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经营地或工商登记地的税务部门办理缴费登记并申报缴纳职工医保费,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到户籍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
(二)居民医保费缴纳:
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到户籍登记地医保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管理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如机构改革后乡镇、街道不再设立社保所,由机构改革后负责医疗保障的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原则上应同时参保(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除外)。
1.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时,应向医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同时填写《惠州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村民委员会为本辖区内居民办理参保时,应由家庭填写《惠州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表》,可由村民委员会代收医保费。村民委员会应汇总《惠州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表》报送所在地社保所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Copyright @ 2005-2025 www.hzszyy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广州中医药大学惠州医院(惠州市中医医院) 版权所有 中文域名:惠州市中医医院.公益
东院区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大湖溪东江新城东升一路 西院区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下角菱湖三路一号
急救电话:0752-2189120,2756120 夜间值班电话:0752-2756933
工信部网站ICP备案号:粤ICP备08014486号-5 技术支持:新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