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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0921    更新时间:2021/2/7    责任编辑:社工部 ]

(七)2027年及以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参保女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

(八)参保男职工按上述方法推算至2032年及以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累计缴费年限满30年。

参保职工退休时不满本办法规定缴费年限的(含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而未领取养老金或退休金的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惠州安置的人员、不在本市领取养老待遇但办理退休手续时仍在本市参加职工医保的中央和省属驻惠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参保人,下同),可继续逐月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选择参加综合医保的,综合医保缴费基数为其本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单位缴纳时,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为:5.6%2%),综合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及费率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住院医保和补充医保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及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调动手续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选择自主就业或灵活就业的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的,由安置地财政和参保人按本办法规定承担。

按国家和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办理转移的市外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军龄),纳入累计缴费年限计算。

2016年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选择一次性趸缴或按月已缴满10年的人员不再缴纳医保费;已选择一次性趸缴的,所缴医保费不予退还;办理按月缴纳的,累计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后,不再缴纳医保费,超出部分不予退还。2021年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原规定继续缴费,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原规定且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不再缴纳医保费,超出部分不予退还。

三、医保待遇清单

参保人因病(含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和非因第三人意外伤害,下同)就医发生的在起付标准以上(特殊规定除外,下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政策内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的比例给予支付。医保药品和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执行。

参保人因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政策内费用,医保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万元;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参保职工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特政策内费用,超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补充医保基金支付95%。参保居民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特政策内费用,超过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保基金不再支付,由参保人自行负担。

(一)普通门诊待遇:参保居民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近选择一家乡镇卫生院(含所辖行政村卫生站)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统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其中未成年人可选择一家儿童医院;参保职工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普通门诊医疗机构(以下统称门诊定点机构)。参保人因病在门诊定点机构发生门诊政策内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标准如下:

1. 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1000元(其中,诊断为各类精神疾病的患者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单次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60%55%;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分别减少10个百分点;每次支付限额为140元。慢性病患者门诊发生的长处方医药费用不设单次限额,但不得超过年度限额的50%

2.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800元(其中,诊断为各类精神疾病的患者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75%,每次支付限额为70元;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及门诊定点机构为儿童医院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60%,每次支付限额为60元。慢性病患者门诊发生的长处方医药费用不设单次限额,但不得超过年度限额的50%

(二)住院待遇:参保人因病发生的住院政策内费用(含为办理当次住院手续前24小时内在本院发生的急诊和门诊检查政策内费用;留院观察期间发生的政策内费用,下同),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1. 住院起付标准:按医院等级确定,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其中县级(含二级)中医院200元。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医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600元。住院政策内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人自负。

2. 住院政策内费用报销比例:参保人因病发生的住院政策内费用,由医保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

1)参保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不含6个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经批准按规定转诊、转院的(含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急诊住院),发生的住院政策内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95%;不按规定转诊、转院或自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含6个月)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

2)参保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经批准按规定转诊、转院的(含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急诊住院),发生的住院政策内费用,居民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95%,二级医院85%,三级医院75%。不按规定转诊、转院或自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45%(异地就读的学生除外)。

3)参保人应按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分级诊疗要求就医,凡不按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转诊、转院“病种清单”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下调10个百分点(急诊除外)。

4)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诊疗能力和参保人病情需要办理转诊手续;确需转往省内其他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原则上由惠城区范围内三级医院(急诊除外)转往广东省高水平医院。惠阳区、大亚湾区和仲恺高新区的三级医院转诊、转院按县级标准执行。

(三)大病二次补偿待遇:参保人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特政策内费用,经医保基金支付后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费用(含住院起付标准)累计达到1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基金支付95%。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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