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惠异地务工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后,随其生活并在本市中小学或幼儿园就读、学龄前的子女可在本市参加居民医保。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并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其非本市户籍的子女可按此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四)因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困难企业人员),可依照本办法参加居民医保。
(五)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和其他符合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的人员,可按照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第三章 医保基金征集
第十条 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并遵循市级统一收支管理、统一财政专户、分账核算、分级负责的原则。如省对医保基金统筹层次另作安排,按省要求执行。
医保基金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基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二次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大病基金)。
职工医保基金分为: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账户(以下分别简称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补充医保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医保基金的来源为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缴纳的医保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基金的利息收入、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以及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职工医保费与生育保险费一并征收,统一管理。
参加职工医保(包括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下分别简称综合医保、住院医保、补充医保)应按以下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必须参加综合医保;其他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实际选择参加综合医保或住院医保。
综合医保的缴费标准为:单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6%逐月缴纳,职工按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逐月缴纳(以下统称综合医保缴费基数、费率,其中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统称本人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统称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以下统称综合医保缴费基数下限),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高出部分不计征职工医保费(以下统称综合医保缴费基数上限)。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住院医保的缴费标准为:单位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逐月缴纳(以下统称住院医保缴费基数、费率),职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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