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21-1
惠府〔2021〕1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制度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保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生育保险合并实施,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生育保障,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辖区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保,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保证基本医保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的征集和医疗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医保待遇)给付。医保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市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医保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医保政策的拟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机构改革后负责医疗保障经办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医保相关事务。
县(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县(区)医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保管理工作。
市、县(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基本医保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药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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